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德國升級版《可再生能源法》發展思路大轉變

  • 發布日期:2014-08-24      瀏覽次數:2454
    •   摘要:德國《可再生能源法》經過2004年、2008年、2012年和2014年四次大規模修訂,除德國外,世界上沒有任何一個其他國家,能夠將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定得如此精細,德國《可再生能源法》的復雜程度也變得無以復加。此次修訂幅度很大,在成本控制、市場機制、規??刂贫加休^大改變。
        
        過去幾年德國可再生能源尤其是光伏出現爆炸式增長,不僅經濟代價高昂,用戶電價負擔加劇,目前居民電已經漲至30歐分/千瓦時,使德國成為僅次于丹麥的歐盟第二大高電價國家。
        
        2014版《可再生能源法》將減免優惠的范圍限定為電費成本占生產成本比重*的用電密集型企業。今后大型自發自用項目原則上也必須繳納全額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。但對于小型發電設備而言將保持不變,仍然無需繳納。
        
        2012版《可再生能源法》僅對光伏發電確定了年度新增規模,即每年新增250-350萬千瓦,如果超過這一范圍則加速下調上網電價,超過越多,下調幅度越大。
        
        2014版《可再生能源法》將年度新增規模限定范圍從光伏擴展至風電、沼氣發電。光伏發電的年度新增規模限定在240-260萬千瓦,較此前顯著縮小;對陸上風電明確年度新增規模(也是240-260萬千瓦);海上風電目標大幅下調,2020年和2030年分別達到650萬千瓦和1500萬千瓦;沼氣發電年度新增規模限定在10萬千瓦。
        
        在德國,新建和改擴建電網遠比現象中更加耗時耗力。限定年度新增規模,就是要有計劃地調節可再生能源的發展。與此同時,可再生能源補貼將主要針對競爭力高、成本低的技術,首先推進太陽能與風能的發展,而對于成本密集型的沼氣發電將放慢其擴建速度。
        
        新法規定,自2014年8月1日起所有500千瓦以上的新建設備,以及自2016年1月1日起所有100千瓦以上的新建設備,都必須采用直接市場競價銷售模式。二是引入招標機制,通過招標確定補貼額度。zui晚自2017年起,將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可再生能源的補貼額度,從2015年起將在試點階段針對地面光伏電站采用新的招標模式,先積累這一新招標模式的使用經驗。未來還將再次修改《可再生能源法》,以便將新的招標模式應用擴展到其他類型可再生能源。
        
        固定上網電價機制具有濃厚的行政干預特定,不能全面、充分反映可再生能源的市場價值(或者說商品屬性)??稍偕茉窗l電既有電量價值,也有其時間價值,只能通過電力市場才能有效反映其商品屬性,可再生能源參與市場競價就是要讓可再生能源回歸商品屬性。在很多國家,包括中國,招標機制往往是用在可再生能源發展初期,而德國在可再生能源發展到所謂階段后卻又回歸到招標制。德國之所以重新引入招標制,就是要通過市場競爭方式確定*的可再生能源項目,促進競爭,降低成本。
        
        歐盟在今年4月份發布了《可再生能源國家資助指令》,要求成員國可再生能源參與市場競爭,引入招標機制,允許對用電密集型企業實施電價優惠等,這些都與德國2014版法律原則非常一致。德國法律修訂不僅反映了德國正在發生的改變,也是歐盟政策調整的一個具體寫照。